关于开展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教督办函〔20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期,西安、衡阳、深圳、德州等地陆续曝出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甲醛超标,学生出现头晕、流鼻血等不良反应,严重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引发学生家长普遍担忧,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为给广大中小学师生创造安全、舒适、环保的学习工作环境,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时间,对2018年以来新竣工交付使用校舍、新采购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及时发现影响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隐患,有关排查情况要通过学校宣传栏、微信等媒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二、有重点地做好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检测工作。要针对新建校舍投入使用后,发现学生群体性头晕、眼睛红肿、咳嗽、流鼻涕的事件,及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相关校舍和设施设备进行甲醛检测,检测结果也要及时进行公示。对室内空气质量(甲醛)不合格的校舍要及时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整改期间要合理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做好排查、检测情况报送工作。请各地于11月30日前将组织开展中小学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监控情况及有关排查、测量数据(详见附件)报我办。 专此。 联系方式:冯云辉 010-66096337(兼传真) 电子邮箱:qggbb@moe.edu.cn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