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公众场所人员相对集中,人群接触相对频繁,且流动性大,易引起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是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科学依据。包括住宿与交际场所、沐浴与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与游乐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就诊与交通场所等7类28种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水质、采光和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我国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颁布于1996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2019年第4号国家标准公告显示,批准发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等7项公共场所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此,我们对《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修订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单介绍,以飨读者: 本标准的4.1.1、4.1.2、4.1.3、4.1.4.1、4.1.5.2、4.2.4、4.4.1.2和4.4.3.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也可参照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只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应按照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不适用于该标准。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编制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室内环境质量要求》日前已经通过评审,该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点的站台、站厅、控制室及设备机房等室内空间环境,可以指导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点的室内空气质量设计工作。该标准近期即将发布,欢迎大家关注!
本标准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整合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指标,按指标提出卫生要求; 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 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 增加了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