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多元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受到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今年4月4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已经发布,并于今日(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共场所人群密集,易造成疾病传播 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 原标准已无法满足目前需要 我国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项)颁布于1996年,其中的某些内容和指标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的需要,本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可有效保护公共场所人体健康,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新标准对原标准项目进行了整合 现行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以场所进行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与限值: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本次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标准按场所进行分类改变为按监测指标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增加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内容上与原标准体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是对原标准的整合和优化,由于体例的变化,新标准名称改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涵盖范围更加全面 新标准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了定义: 定义中除了列举明确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类型,还增加了列举产品之外的不完全列举的兜底项目,即“其他用品用具”。只要属于公共场所定义范围的场所中所提供的任何公共用品用具,均需要符合标准要求。
公共场所各类公共用品的检测都有了卫生质量的判定依据,也为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提供有力的标准依据。 普遍提高了公共场所新风量卫生要求 现行标准仅对住宿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饭馆有做新风量的要求,其他场所无要求。 新标准修订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新风量不小于30m³/(h•人),其他场所新风量不小于20m³/(h•人),实现了对公共场所的全覆盖。 新风特指室外新鲜空气,室内外有效的空气交换是稀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人体健康需求的有效措施。在现阶段,由于集中空调系统等机械通风措施在公共场所的普遍应用而使提高室内空气“新鲜”程度成为可行的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检测项目增加 原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仅对新风量、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等项目进行了限定。但近年来实际执法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一些在装修装饰中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的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学性物质,在执法中却缺乏相应的依据。 GB37488-2019中增加了苯、甲苯、二甲苯、氡等项目和卫生学指标,对室内装饰装修污染物限量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标准限值,对今后的监督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依据。 |